2015年2月8日 星期日

F股、TDR股利 適用最低稅負

F股、TDR股利 適用最低稅負

【經濟日報╱記者王淑以/台北報導】
2014.02.19 04:11 am

一般上市公司為了配合每年度終了後90天內繳交年報的規定,通常在2、3月便會召開董事會討論去年度的相關財務報表、預擬股利分派內容、股東會召開日期等事項。

投資人可上證交所網站查詢各上市公司陸續發布之重大訊息(網址: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51sb10_q1)。

投資人投資外國企業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F股)或台灣存託憑證(TDR)獲配的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均屬海外所得,根據財政部規定,F股及TDR的股利為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

財政部規定,外國企業給付投資人的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個人總機構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不直接課徵所得稅。

但個人取得的海外所得,屬於最低稅負制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課徵範圍,所得基本稅額每年每申報戶的免稅額為新台幣600萬元,且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者,得免予計入。

投資人需注意的是,外國企業第一上市、上櫃公司,企業在上市、櫃的股權轉換過程中由於營運主體轉換為海外控股公司(如開曼群島),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標的已有所改變,發行人當地稅務機關可能會認定股東已有處分股票的行為,而直接課徵資本利得稅或其他稅負。

以美國企業為例,依照美國稅法規定,如發行公司於海外重組控股公司,則稅法將視其原股東取得的股權比率,是否超過80%的控股權來認定。

如原股東取得80%以上的控股權,依美國稅法將視該公司仍為其永久課稅個體,其日後的股利分配時,非美國籍的境外股東將被扣繳30%的美國所得稅,相關訊息投資人可詳閱該公司股票除權息公告。 (系列四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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