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 星期日

散裝航運、傭租船合約介紹

中華海運研究協會 船舶與海運通訊第112期
散裝(不定期)航運的介紹

散裝(不定期)航運的介紹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謝承宏 協理

前言
不定期航運係指以散裝貨輪(Bulk Carriers)、油輪(Tankers)或氣槽船(Gas Carriers)等船型運送大宗原料物資。其營運無提供固定往返航班亦無固定航線,端視貨物流動之需要而決定其航程。故不定期航線其特色可分為:
(1) 其載運之貨物大多都單一大物資。運量大、單位成本低、且多整船運送方式進行,貨物種類包括煤炭、穀物、礦砂、磷礦石、鋁土、木材、肥料、水泥、糖、廢鐵。另外也包括石油、成品油、食用油、液態化學品、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非固體貨物之運送。
(2)散裝運送一般皆不經包裝即進行運送。
(3)以包船或包下若干船艙裝貨運送;即租用整船運送。
(4)經營無固定航線、船期、運價、港口碼頭倉棧之海運業務。
(5)為個別租船人的特定貨運及航線服務,即其運輸服務提供屬契約運送人(Contract Carrier)性質,運送之條件、條款及特別事項以當事人雙方同意訂定之契約為依據,稱為租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 C/P)。本文依不定期航運營運上所使用的船型、相關大宗物資原料的貿易、不定期航運業的相關人及洽訂運務流程、船東報酬的鎖定及未來可進行研究的方向逐一進行說明。

不定期航運的經營船型主要可分為
(1) 乾散裝貨輪(Dry bulk carrier),又稱「散裝船」(bulk carrier 或 bulkers)。
指專供裝運無包裝大宗散裝貨物之船舶,為不定期航業之主要船舶。主要使用船型有
適宜型散裝貨輪(Handy Size Bulker)、適宜極限型(Handymax)、超適宜極限型
(Suparmax)、巴拿馬極限型(Panamax)及載重達 100,000 以上的海岬型輪(Capsize)。

(2) 液體貨船(Tankers)
此船型多用於載運特定液體貨物,如石油相關產品(Petroleum Products)、食用油(Edible Oil)、糖漿(Molasses)、橡膠汁(Latex)及其他化學原料,通常使用船型較小。
(3) 氣槽船(Gas carriers)
用以裝運液化瓦斯,將氣體瓦斯溫度降至零下某一水準使成液化狀態。一般可分為液
化石油氣(LPG, Lignified Petroleum Gas)及液化天然瓦斯(LNG, Liquefied Natural Gas)兩類。
(4) 木材船(Log carriers)
用以運送原木或木材之船舶。該種貨物特色為體積較大、比重輕裝卸上需要較大的艙口以利作業。目前各木材產出國嚴格限制原木的輸出故對於該船型的使用需求逐漸減少。
(5) 冷凍船(Reefer carriers)
此船型主要用以運送冷凍魚、肉、蔬菜、水果等貨物。貨艙採用阻隔熱源的裝置。為保持貨品的新鮮此類船型皆配置有冷凍機器以利艙間溫度的設定,其船速亦高於其他運送物品類型,但在消費者對於該類貨物的需求逐漸走上少量多樣的型態下,逐漸面臨到冷凍貨櫃運送上的競爭。

大宗物資原料的貿易
世界各國對於大宗物資的生產及需求情形以下分別加以說明。
(1) 煤炭:主要產品可分為燃煤(供發電廠及煉鋼廠作為燃料使用)及煉焦煤(供煉鋼廠煉鋼使用)。其出口國/地分佈在澳洲、印尼、中國、越南、南非、 俄羅斯、美國、加拿大、委內瑞拉及哥倫比亞等國。主要進口國/地區則為歐洲、遠東國家及印度。
(2) (鐵)礦砂:主要使用為煉鋼的原料。主要出國國為澳洲、巴西、加拿大、南非、印度。
進口國則以則為歐洲、遠東國家(中國、日本、韓國、台灣)為大宗。
(3) 穀物:主要有黃豆(榨沙拉油及製作飼料)、玉米(製作飼料)、大麥(食用)、小麥(食用及製作飼料)。出口國/地以加拿大、美國、巴西、阿根廷、澳洲為主。進口國/地則以歐洲、遠東國家(日本、韓國、台灣、菲律賓等)及中東國家(巴基斯坦、埃及和蘇丹等)為主要進口地區。

不定期航運業的相關人不定期航運業的相關人主要分為三種角色:即船東亦稱船舶所有人或船方(Owners or Ship Owner)、租船人亦稱傭船人、租商或租方(Charters)。第三種為經紀商亦稱租船經紀人、傭船經紀人、租傭船經紀人或租傭船仲介商(Brokers or Chartering Brokers)。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所約訂的傭船契約為依據若以整體散裝不定期航運產業鏈角度來看,其牽涉到散裝航運業務的角色如下圖可分為Charters、Owners、Chartering Brokers 及具有協助性質的Stevedoring companies、Shipping Agents及S&P Brokers、Ship Builders。

目前對於租傭船契約的執行可以(1)光船租賃(Bareboat Charters)(2)論時傭船(Time Charter, T/C)及論程傭船(Voyage Charter, V/C)三種訂約方式 業務上的營運。

洽訂運務流程
散裝航運屬契約運送人(Contract Carrier)性質,運送之條件、條款及特別事項以當事人雙方同意訂定之契約為依據,船東和租船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所簽訂的契約為依據稱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在契約簽訂過程中,需經由雙方討價還價(bargaining)達成最後的共識,而船東與傭船人各自代表的經紀商在此時扮演仲介撮合的角色一般而言因散裝航運船舶停泊的洪口並不固定,船東並無設立分支機構或委託長期代理行(Shipping Agents)的需要,多以臨時委託單次代理予以進行,其代理的業務包括;代辦船舶進出口、貨物裝卸、油水供應、物料補給及船舶修理等業務。但若取得長期運送合約,則仍有使用代理行的必要。另外在不定期航運業務中,裝卸貨物的成本皆不由船方負擔,而是由貨方(即進口商)負擔,稱為Free in and out, (FIO)條件。

船東報酬的鎖定
對於船東或是提供資金的貸款行本身要求提供船隻進行營運所期待的報酬可由(1)承攬長期論程運送合約(Long term CAO)、洽訂長期論時出租合約(Long term TC)及操作運費衍生性商品(Freight derivatives)而得。對於運費衍生性商品的使用主要目的在於降低航商收入受運費市場波動的影響其方式有使用遠期運費協議(Forward Freight Agreements, FFA)及運費選擇權(Freight Options Contracts)兩種方式。

目前國內對於航運衍生性商品的操作規定非常嚴格且限制亦多,如以國外子公司操作 FFA 如有利得亦不能認列為該年度公司整體營收項。故目前台灣散裝航運業對於遠期避險商品的操作較少著墨。

未來可進行研究的方向未來對於散裝海市場的研究可針對三個方向進行探討,主要分對散裝市場價格的預測、運費收入的避險及合約內容評價等三方面:

(1) 市場價格走勢、模式或預測以在研究運費或租金的領域:以實際成交價或是 4TC-index averages 為主。對於船價方面的議題,新船造船或二手船售價指數方面問題作為研究題目。以上皆借用數理經濟的理論或模式進行後續的追加。
(2) 運費(或租金)收入的避險可使用Freight derivative避險的效果、模式、最佳避險比率等因子進行運費收入水準的評估,如對於空放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亦可進行Freight derivative 在其價格、模式、或預測能力或其波動力建構的相關研究,可參考以財務工程的理論或模式進行。
(3) 對於簽訂合約的評價則可結合航運專業知識、數理經濟與財務工程的理論對於合約相關內容進行評估或模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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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名詞之統一 - 開南大學

論時傭船契約中船東的純損風險探究


匯率變動影響散裝航運公司營運績效之實證分析1

傭租船合約 - {中華百科全書‧典藏版}
海運經營業務可以分定期業務 (Liner Service)及不定期業務(Tramp Service)兩種,不定期業務必須以簽訂傭租船合約(Charter Party)方式經營。

        傭租船合約可分為傭船合約及租船合約,前者又可分為論程傭船合約(Voyage or Trip Charter Party)及論時傭船合約(Time Charter Party);後者稱為空船(或光船)租船合約,或稱讓與租船合約(Bare Boat or Demise Charter Party)。
   
         一、論程傭船合約:為承攬運送契約之一種,以完成貨物運送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與傭船人(或託運人)協議,以約定每貨運噸運價,或總額運費若干為報酬,將船艙之一部或全部,供傭船人在指定港口間,從事一次或多次特定貸物運送所簽訂之傭船合約。船舶所有人仍占有船舶、控制營運及管理權;自行僱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一切管理及營運費用。傭船人僅居託運人之地位。通常多限制傭船人裝卸期限。
    
        二、論時傭船合約:亦為承攬運送契約之一種,以完成運送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與傭船人(或託運人)協議,約定以每月每載重噸,或每天傭船費(俗稱租金)若干為報酬,將船艙全都包予傭船人,在特定期間,從事約定範圍內之航線及貨物運送,所簽訂之傭船合約。船舶所有人亦占有船舶,並仍控制管理權;船舶所有人僱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管理費用。傭船人則取得營運權,自須負擔一切營運費用。傭船期間,通常為數月至三、五年不等。
    
        三、空船(光船)租船合約:為租賃契約之一種,以船舶租予租船人占有使用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與租船人協議,以每月每船舶載重噸租金若干為報酬,將空船置於租船人占有下在特定期限、航線及貨物範圍內,從事營運所簽訂之租船合約。租船人取得船舶之管理及營運權,租船人自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一切管理及營運費用。船舶所有人僅保留船舶之所有權,僅負擔船舶之折舊及保險而已。此種合約租期較長,有長達十年或十五年者。(陳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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