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發行公司而言-優點:
(1)增加籌資管道
隨著公司不斷擴展、機器設備汰舊換新等,均需要龐大的資金做後盾,公司不能完全依靠銀行借款、現金增資來支應,必須要有多種籌資工具,以使公司的資金來源多元化、財務調度靈活,而企業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亦為其籌資工具之一,且其資金的募集不會受到國內資金的排擠,而耽誤了公司的計劃。
(2)引進外資法人
公司可透過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引進外資股東或與外國公司進行策略聯盟,達到佈建海外市場及強化股東結構的目的。
(3)對有外匯收入公司,可有匯率管理效益
對有外匯收入公司,發行與外匯收入同幣別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可收自然避險之效果,達到匯率管理效益。
(4)轉換後可改善財務結構
轉換之後,雖會對每股盈餘造成稀釋,但股本增加、負債減少,則財務結構改善。
(5)發行條件具有彈性
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性質介於權益證券與債務證券間,發行條件可在權益證券或債務證券之間做彈性調整。
(6)股權膨脹及稀釋效果非立即反應
由於企業在發行時並非立即釋出大量股票,故不易立即造成股價之波動及每股餘之稀釋。且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投資人組合包括: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等,投資的誘因各有不同,對於何時該轉換見解也不盡相同,致轉換的時點亦不同故股權膨脹及稀釋效應不明顯。
(7)擴展發行公司國際知名度
主辦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的承銷商多為國際知名證券商,發行公司透過其所安排的巡迴說明會,將自己的產品、業績、未來發展方向直接與當地的投資人溝通,而提高國際知名度。
(8)增加相同流通在外股數,可取得較多資金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發行價格常較時價為低,故若以增加相同數量之股票為前提,則透過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後再轉換為股票的方式,將較以直接現金增資的方式所能獲得之資金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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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發行公司而言-缺點:
(1)發行成本較國內現金增資及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為高
發行海外可轉換債承銷費約為2.0%,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承銷費約為1%至1.25%,現金增資承銷費約為0.5%至1.5%,且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還有國外律師、巡迴說明會、印製英文公開說明書及負債權人之利息所得稅負20%等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均較高。
(2)轉換時點之不確定
由於投資人的轉換時點無法掌握,故發行公司對於轉換為普通股之時機及數額無法預測,一切之債息、股利、長期資金計劃及權益計劃將無從訂定;又由於以外幣計價發行,使發行公司曝露在匯率風險之下的部位增加,增加了財務結構管理及匯率風險管理之困難度。
(3)資金不能自由轉換為台幣使用
資金僅限以外幣運用,若欲兌回為台幣使用,則需按照中央銀行之規定辦理
(4)再融資風險
當股價未盡理想,投資人將無意願將債券轉換為股票,除非當初發行時設有強制轉換條款,否則公司會有到期還本,面臨再融資的問題。
(5)財務調度受限制
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通常為無擔保公司債,為確保轉換公司債投資人的權益,其發行條款通常會訂有若公司發行有擔保公司債時,該轉換債比照有擔保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
(6)後續服務、手續較繁瑣
發行公司每月及每季需向中央銀行及證期會申報資金運用情形或轉換情形,不定期辦理債券轉換為普通股與轉換價格的調整,且在某些情形下,必須通知國外受託人並公告,發行公司相對要付出相當多的人力與物力。
(7)影響公司經營控制權的程度較現金增資嚴重
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的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必須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10%對外公開發行;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則全數在海外公開發行,除非大股東在海外買進,否則,將來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成普通股後,對公司經營控制權的稀釋程度,將較直接發行普通股嚴重,從而影響經營階層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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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投資ECB有下列相對優點:
(1)與股票相比,不但可保本亦可享受股市上漲時之資本利得
轉換公司債與股票相同,具有市場價格。其市場價格之下限即為公司債之市價,上限即為股票之市價,且轉換公司債與股票兩者之間有連動性,因此轉換公司債不但保本性較股票強,亦可與股票同樣享受漲價利益,是投資人保本生息最好的投資工具。
(2)較普通股股東更為有利的清償地位
投資轉換公司債在未轉換前視為公司的債權人,只有在轉換之後才是公司的股東,若發行公司經營不善,而宣告破產,債權人享有優於普通股股東的清償地位。
(3)利息所得稅負由發行公司負擔
因持有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外資為主,公司為手續上考量及吸引認購意願,而自行承擔20%之利息所得稅扣繳稅負,因此投資人之投資成本可減少。
(4)遺贈稅節稅規劃工具
因遺贈稅課稅制度係採屬人主義,最高課稅稅率為50%,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最高課稅稅率為40%,故投資人可利用每人每年一百萬贈與免稅額及開立OBU帳戶的方式認購海外可轉換公司債,達到節稅規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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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投資ECB有下列相對缺點:
(1)產品複雜,不易估值及避險
轉換公司債基本上是公司債與普通股買進選擇權混合的金融商品,估算其價值牽涉公司債之市價與股票之市價,且不等於兩者之和,如再加上可贖回條款、可賣回條款、轉換價格重新訂定或再設定條款,事實上已可算是當今世界上最複雜的產品了,所以價格不易估算,影響投資決策的正確性,當然也不易避險了。
(2)利息短收的問題
投資者以轉換溢價購買轉換公司債,隱含普通股買進選擇權的價值,若股價大幅跌落或長久持續疲軟時,將永遠無法轉換,賺取資本利得。且轉換公司債票面利率偏低,其屬於純粹債券之價值遠比債券面額低,故如無轉換之價值,持有這樣的轉換公司債,除非有投資人提前賣回權,否則將債券持有到期將短收利息收入。
(3)複合風險及再投資風險
投資人投資轉換公司債最主要是看中轉換價值,但從公司債轉換到取得普通股的轉換時點及轉換所需時間,投資人無法完全掌握,投資組合會改變而無法管理,容易發生資金不對稱的情形,同時面臨再投資風險。
(4)流動性風險
發行公司屆期以原幣贖回可轉換公司債,持有外幣之投資人欲兌回成新台幣時,兌換額度可能會受限於央行之外匯管制措施。
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投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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