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慧洋103年及104年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

去年股東會有人問為何用資本公積發放股利,藍董說可免稅



F股若以資本公積發放股利對誰有利?
若不用資本公積發放時,F股股利應該算海外所得,大股東個人會有最低稅負要繳

一般人,F股股利算海外所得,很難繳到稅


資本公積發放股利,免稅,F股以資本公積發放股利,應該股利所得(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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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稅資本公積: 5 項
1.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2.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3.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4.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5.受領贈與之所得

(二)免稅資本公積: 8 項
1.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2.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3.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4.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
5.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6.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7.公司因企業分割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營業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8.公司因股份轉換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份或股權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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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 核釋公司將資本公積以現金方式發給股東之課稅規定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6051526771830682228?tagCode=

配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有關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之規定,財政部今(17)日核釋相關課稅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依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對於前開資本公積訂有12項細目,依該細目之性質分析,「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中之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及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4項,與「受領贈與之所得」均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

公司以該等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發給現金,非屬股東投入資本之返還,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前開公司用以發放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之認定,以股東會決議為準;股東會決議未載明時,以公司會計帳冊簿據紀錄為準。

該部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4款規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項目均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公司以其中非屬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配發現金予股東時,自不得併同分配可扣抵稅額


該部併予提醒,公司以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項目發給股東現金時,應填具股利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股東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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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資本公積以現金方式發給股東,股東是否須課所得稅?
https://friap.moeasmea.gov.tw/knowledge_detail.php?gid=5&nid=406


A:
依據財政部101.08.17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函規定,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資本公積以現金方式發給股東之課稅規定如下:

1. 該資本公積如屬下列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公司並應依規定填具股利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其屬境外股東時須依法辦理扣繳:

(1) 受領贈與之所得
(2) 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中之下列項目:
(i) 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ii) 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iii) 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iv) 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2. 有關上述資本公積之認定,以股東會決議為準;股東會決議未載明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時,以公司會計帳冊簿據紀錄為準。

3. 公司以資本公積發給股東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無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按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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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法沒有足夠的保留盈餘,但有資本公積,得否以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給股東?
https://friap.moeasmea.gov.tw/knowledge_detail.php?gid=1&nid=405

A:依據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1.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2. 受領贈與之所得。

因此,公司無累積虧損下,得依規定以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給股東,但該資本公積之種類來源限於股票發行之溢價及受領贈與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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