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8日 星期日

個人投資F股課稅 及 一張圖看懂如何申報海外所得

一張圖看懂如何申報海外所得

(一)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二)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
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三) 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
額)超過67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
惟尚須依下列步驟計算是否應繳納基本稅額:
1、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稅率20%
2、 應繳納的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繳納
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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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股: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


一、股利所得有境外所得670萬元免稅額(103年度)

1.海外所得100萬以上,需計入海外所得

2.基本稅額(有含海外所得),每年有670萬可扣除

二、不用繳納健保補充費

2代健保補充費,股利所得課徵2%補充保費


三、不受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影響(因無股東可扣抵稅額,故本來就沒此節稅效果)
兩稅合一股利扣抵率從100%扣抵降至50%(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 

四、第一上市後才買的,買賣價差(資本利得)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


(1)F股在101年12月31日前,在台第一上市
海外所得?
(2)F股在102年1月1日後,在台第一上市
依證所稅課稅方式

------- 財政部: 證所稅專區
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是否應課稅? 
答: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自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起,即為我國股票,屬於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

2014報稅、證所稅-MoneyDJ理財網
http://www.moneydj.com/tax/content.djhtm?a=04-05
取消原先八五○○點以上的課徵門檻,一般散戶均免徵證所稅;但原先民國一○四年起新增售股金額達十億元以上的「大戶條款」,則放寬改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一律繳交千分之一的證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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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股及TDR的股利為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

個人取得的海外所得,屬於最低稅負制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課徵範圍,所得基本稅額每年每申報戶的免稅額為新台幣670萬元,且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者,得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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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所得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45/8622399257315097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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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之課稅釋疑
1.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之股利課徵所得稅問題:(2)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第二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興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櫃買中心同意登錄興櫃者。


(3)依此,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個人(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等股票之股利,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


2.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問題:
(1)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來臺掛牌後,營利事業或個人買賣該股票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及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

(2)惟營利事業買賣該股票,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及財政部95年8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500367140號令規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適用最低稅負制課稅規定)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對象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損益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3.外國公司股票來臺掛牌前,股東處分該外國公司股權而產生之資本利得課徵所得稅問題:(1)外國公司股票來臺掛牌前,股東處分該外國公司股權而產生之資本利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股東如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上開資本利得或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如為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則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

(2)另個人海外所得應自99年1月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4.回臺上市(櫃)企業在臺執行控股投資相關事項,是否認定為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而適用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問題:(2)如回臺上市(櫃)公司在臺設立所得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固定營業場所,以執行控股投資或處理回臺上市(櫃)相關事宜,則該回臺上市(櫃)公司認屬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未設立固定營業場所,而係指派代理人在臺執行控股投資相關事項,因執行控股投資相關事項為一營業行為,該代理人為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所稱營業代理人,各該情形均應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財政部賦稅署97/09/23台稅二發字第097040867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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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來臺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如何申報所得稅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0210 13:39:07)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去(99)年有一些海外企業來臺第一上市,她有投資買進幾檔該類型之股票,又聽說自99年度起必須申報海外所得,她投資買進的那些海外企業來臺第一上市股票如果有分配股利或者賣出時獲利有所得時,是否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或是一般綜合所得額?

該分局表示,來臺「第一上市公司」股票係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證交所)同意上市買賣之股票,因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所給付投資該股票投資人之股利,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屬海外所得,個人投資者在99年度取得該第一上市公司發放之股利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所得之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另外,個人投資者買賣該類第一上市公司股票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該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係停徵,無須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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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F股」股利該如何申報?

5月是報稅季,大家總是面臨到一個報稅問題,就是「F股」的股利應該如何申報?在講這個主題之前,我們先來認識「F股」是什麼?

在101年1月2日時,證交所宣布:為與國際接軌吸引更多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自101/1/2起開放外國資企業申請發行無面額或面額非10元之第一上市(IPO);而為了配合新制上路,目前已掛牌交易的第一上市公司,簡稱一律調整為以F開頭,像KY亞塑就改為F-亞塑,上櫃以及興櫃也比照辦理。

為提升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參考美國、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資本市場的制度,開放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股票得為無面額或面額不限新台幣10元。而有鑑於政策開放施行後,外國企業於來台上市將不限於設籍第三地之控股公司,即日起第一上市公司之證券簡稱首碼將統一以英文字元「F」(代表外國發行人)註記。之前已掛牌的第一上市公司,不管先前有沒有加KY,簡稱一律改為F開頭,如「KY亞塑」更改為「F-亞塑」,「AIRTAC」將更改為「F-亞德」、TPK則改為F-TPK。

另外,除了已掛牌的第一上市公司簡稱一律改「F-」開頭之外,即日起仍申請以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第一上市之公司,證券簡稱前二碼也為「F-」開頭;但申請股票無面額或面額非屬新台幣10元之第一上市公司,證券簡稱前二碼則為「F*」,以便於投資人日後辨識及區別第一上市公司類別。

好了,在瞭解完什麼是F股後,我們再來看看F股的股利收入對所得稅申報有何不同?首先要先區別出納稅義務人是公司組織,還是個人。


一、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範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要件,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F股係外國公司來台上市非國內企業,營利事業投資取得F股所獲配之股利,該項股利未符合上述之免稅案件,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二、若個人取有F股所獲配之股利,亦因F股係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所發行之股票,該項股利係個人之海外所得,非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惟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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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萬稅》參與除息節稅,高可扣抵稅率股出線
精實新聞 2013-05-03 09:20:45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又到了五月報稅的旺季,對股市投資人來說,今年除要思索證所稅規劃外,每年參與股利配發時,不免也要參考各家公司帳上可供扣抵稅率的多寡,作為是否參與除息以利節稅的參考。而根據各家上市櫃公司年報及法人整理,今年仍有14檔個股股東可扣抵稅率高於25%,對多數納稅投資者來說,應有一定的節稅成效,或許可做為今年稅務規劃的考量。

自兩稅合一實施以來,上市櫃公司已繳的所得稅,可用為股東參與除權息時的扣抵金額,而雖因民國99年起營所稅降至17%,上市櫃公司在實質有效稅率降低下,可扣抵稅率也變少,但不少公司因帳上可扣抵稅額絕對值仍高,近年可扣抵稅率仍維持一定高水準。而對參與除權息的股東來說,只要可扣抵稅率高於個人綜所稅的適用稅率,就有機會拿到股利退稅,達到節稅效果。

根據各家公司去年年報估計與法人整理,今年上市櫃公司可扣抵稅率僅有一家加百裕(3323),股東可扣抵稅率高於40%,達42.19%,也就是以目前最高適用稅率40%來看,所有參與該公司除息的股東,應該都能達到節稅效果。而加百裕董事會也通過今年每股將配發1元現金股利,對照目前月均價,現金殖利率約5.3%。

去年年報預估今年參與除息的股東可扣抵稅率高於三成的,還有根基(2546)33.26%、詮欣(6205)36.06%、擎邦(6122)31.22%、曜亞(4138)30.57%、瀧澤科(6609)32.87%等五檔,今年五檔個股以曜亞每股預計配息4.25元居冠,詮欣現金股利也有1.2元,根基、擎邦及瀧澤科每股配發現金股利則都為1元。

特別提醒投資人的是,在二代健保上路後,今年參與股利配發的投資者,將徵收健保的補充保費,其中單筆現金股利超過5千元者,將被課徵2%的補充保費,且將採就源課徵,亦即達該金額者發放時就會預先扣除該納金額。因這屬今年參與除權息時新增的成本,如果有意以此作為節稅管道者,仍須納入考量。

另外,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的F公司,雖不納入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課徵範圍,不過,因該等公司所得稅繳交地也非國內,因而也沒有所謂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對參與除權息的股東來說,自然沒有節稅效果。

而每年自股東常會通過後,6-9月就是上市櫃公司除權息的旺季,但投資人參與除權息前,除了評估現金殖利率、可扣抵稅額外,最重要的還是得參考產業前景,免得賺了股息及退稅,卻還補不足賠掉的價差,恐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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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大減稅!最低稅負制免稅額明年(103年)上670萬元調至
2013年11月5日 17:45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配合物價上漲,累計漲幅超過10%,針對富人課稅所設計的最低稅負制課徵門檻明(2014)年起,將從現行的600萬元,調升至670萬元,繳稅戶也將從原先的4000多戶大幅縮減至1000餘戶。

有感於貧富差距日益擴大,針對高收入族群免稅收入所得額外課徵的最低稅負制因應而生,並自2006年起實施上路以來,迄今最低稅負制為國庫進帳約200億元的稅收。

「最低稅負制課稅門檻的調整,不能說是富人減稅」,財政部強調,最低稅負制實施上路以來,累計物價漲幅已經超過10%,符合最低課稅門檻調整的條件,明年起最低稅負制課徵門檻將調整至670萬元。

同時,最低稅負提供全戶保險給付3000萬元的扣除額,也將一併調高為3,330萬元。未達3,330萬元的保險給付,將可免課徵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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