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9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洪連盛分析,民眾若能妥善分配獲利來源,只要基本所得額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該筆海外所得「絕對不會課到稅」。而在各類海外證券中,又以F股最具節稅效果。
根據現行稅法,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即須併入最低稅負制計算基本所得額。個人海外所得的項目,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十類。
一般常見在海外發生的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都屬海外所得的範圍,以最低稅負制計算。海外所得加計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其他項目,可得出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的部分,課以20%單一稅率。
換言之,民眾若在買賣國外不動產,或是在海外置產收租,這些收入都會歸到海外所得,而非以房地合一制計算稅負。民眾若在海外有存款帳戶,該筆存款的利息也是併入海外所得計算,只有存在國內的存款利息才能適用於儲蓄投資扣除額。
至於證券相關的所得,假設該種股票掛牌和註冊都在海外,民眾不管是買賣股票或收取股利的所得,都會直接併入海外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F股在台灣掛牌,註冊地卻在海外,可較其他證券所得省下許多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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