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0日 星期二

政院通過反避稅條款 5家F股公司受影響

政院通過反避稅條款 5家F股公司受影響
2016-04-28 15:02:54 聯合晚報 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巴拿馬文件曝光後,各國聯手打擊海外避稅。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反避稅條款」,未來我國企業設在開曼、英屬維京群島或巴拿馬等避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只要具可控制關係,都必須在台繳稅

財政部長張盛和說,反避稅條款的對象,主要是在台灣企業在海外低稅地區設立境外公司,且該境外公司未實際營運;根據證券交易所了解,國外來台灣股市掛牌交易的「F股」,目前約50家公司,其中可能5家受影響,影響層面不大,但證交所未透露哪5家公司。

至於反避稅條款是否可能520前通過?張盛和說,立法院預計5月中旬休會,520前三讀通過機率不高,但新政府下會期應該會通過。

行政院長張善政裁示,外界高度關注企業不當避稅,反避稅已成國際潮流,但大陸台商牽涉歷史背景,立法院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後,還要視兩岸租稅協議實施情形,再來決定反避稅條款上路日期,並非立法院三讀修正後就實施。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反避稅條款」,亦即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與之4修正案,該條款在立法院上會期就差臨門一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2013年4月初初審通過該案,防範企業透過海外紙上公司逃漏稅,但後來在院會三讀時,遭國民黨團以「恐引發台商出走潮」為由拉下協商。

依財政部定義,所謂低稅負國家,是指營所稅稅率低於11.9%、明顯低於我國稅率者。政院盼立法院能盡快通過修正案,趕在明年實施,儘管修正案不溯及既往,但財政部預估,修正案上路後,一年可徵收近80億元稅款。

反避稅條款主要有兩大重點:一,只要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即使公司遠在巴拿馬,都視為國內企業課稅,所課之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須依法申報課稅。

其二,受控外國公司(CFC),無論有無匯回,都要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可切斷國內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以規避納稅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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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 F股僅5家受影響
2016年04月29日 04:10 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28日拍板《所得稅法》修正案中「反避稅條款」規定,財長張盛和指出,反避稅並非在境外設控股公司就得適用,必須設在低稅負租稅天堂地區的境外受控公司,未從事實際營運活動,且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境內,才會受到規範。預估未來實施後,一年稅收可增加70~80億元。

張盛和表示,反避稅條款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未來勢必與兩岸租稅協議實施掛勾,但在520前通過法案機率不大。

而海外控股公司名義來台掛牌F股是否受波及?張說,F股在國外真正做營運活動,與反避稅無關;除非在低稅負租稅天堂設紙上公司,又來台掛F股才會受影響。據證交所依反避稅條件篩選,50多家F股公司,僅5家受到規範,影響很小。

巴拿馬文件曝光後,企業不當避稅引發各界關注,張揆說,設法遏阻企業不當避稅,在國際上形成潮流與共識,我國在戒急用忍時代,台商依規定在境外設立公司轉赴大陸投資,因此反避稅措施的實施要應顧及此類台商,反避稅施行日期由政院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相關配套、宣導措施等再決定,非立院通過立即施行,以降低對台商影響。

這次《所得稅法》43之3、43之4修正有二大重點,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反避稅制度。依CFC規定,受控外國公司在台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直接與間接持有境外受控企業股權或資本額逾50%,或對境外公司具人事財務等重大影響力者,在台企業須依投資比率課徵海外投資收益。

惟CFC課稅制度有地區限制,一定要設在「低稅負」地區租稅天堂,即低於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70%以下地區(即稅率低於11.9%),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就納入課稅範圍。

CFC制度有二款豁免規定,一、境外受控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二、無實質營運活動,但實際盈餘小於一定基準以下。惟為避免成立多家公司分散盈餘避稅, 境外多家企業合計盈餘逾一定基準仍要課稅,若有虧損次年度起10年內可自盈餘中扣除。

至PEM課稅制度,張盛和說,認定條件嚴謹,包括一、總機構在台灣境內作重要決策地點;二、財務報表、會計帳冊保存、董事會記錄及製作儲存處所在台灣;三、在台灣境內有實際營運活動。此3條件完全俱足,才認定符合PEM課稅要件。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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