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6日 星期一

(轉貼)20150128慧洋小型法說會-忠孝大分享

1.103年股東會股東提問沒想到藍董主動講未來會在紐交所上市,不過這次錄音檔中發言人說目前沒具體計畫

2.錄音檔中也有人提問公司核心競爭力是什麼(去年股東會也有人提)

有空大家今年也可參加股東會104/5/29(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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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r回:
一、
股利:現金為主,股票比較少
ECB(時程何時):每月開董事會,有討論後會發布重訊

二、
藍董說現金流充裕,公司現金流增加是指?
1.長租每天有租金收入
2.之前發G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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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20150128慧洋小型法說會-忠孝大分享
值得一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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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景氣何時轉好,結構上調整沒那麼快

策略:保守一點,利用長約,保障長期獲利,今年交船15節能船,毛利比去年(103)好,因船價平均比去年103年低,其中轉賣3艘,對毛利沒貢獻,有業外收入約1900萬美金


日幣維持這水準,還款現金流上也比較輕鬆


整體上航運景氣不理想,認為對公司今年還是不錯的一年,交船多,又有賣船


太環境不好,租家經營不好

在轉約比較不利,比較嚴重的況狀面對違約的風險,破產

前10大客戶,去年大概有一半船商有賺錢


慧洋是船東,租船給別人賺長期契約,租家也有很多公司賺錢

航運市場本就上上下下,有技巧去避險,用衍生性金融商品or訂長約,租家與客戶訂(COA)長期載運合約,獲利也比較穩

TOP10租家,大部份狀況還不錯,歷史久錢很多,存很多錢


日幣負債金額折合美金7~8億左右,占整體負債6~7成

日幣眨值,日幣負債折美金會變小,最後報表用美金結,負債會減小,淨值會增加(營業外調整數)


日幣影響最主要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上也有但比較小,跟功能性貨幣設定有關係

103年日幣跌很多,去業外共賺5800萬美金,在日幣這方面約1100萬左右

損益表上,跌1日圓,增加60萬美金


毛利已把折舊算進去

原則上365天都有租金收入,公司是估360天,每2年半要進塢修理1次,租金收法每天收
進塢維修不算租金,2年半要進塢1次,新船1次7~10天


1.不做大陸國營企業生意

2.整體來看日本船跟中國船比不見得比較貴,日本船市場上10年,20年以上還有二手價,比較耐用
3.整合,散裝市場太大,船東很多,若中國航商加起來10%算高估了,也不可能用殺價競爭把其它90%趕出市場
4.沒有考慮買回庫藏股,現金投資船比較有意義
5.其它交易所上市,提高知名度,態度開放,目前沒具體計畫

6.美元升值,開心因收入美元負債日幣;美元升息,利息增加,但市場利率太低,造船太多,升息不見得是壞事
7.長約保障,若租家提前解約,不是想停就停,想解約錢賠來,賠錢解約如何算(租金價格-市價)*殘餘天數=談的基準,租金低點談還船不見得是壞事,賠的錢再去做更多生意,怕的是倒閉
8.1船1公司,建立防火牆,法人獨立,船東怕人家來扣船
9.今年換約是不是不樂觀,航運市場一直不好,大型船有核心競爭力的船換約頻率很低,巴拿馬7-8萬噸平均租約8年,capsize租約15年,營收核心的船隊換約比率很低,1/3在換約大部份是小船,新船帶來的營收彌補效果大於換約
10.5年內到期負債近200億元如何還,賺錢還,營運現金流15000萬近年有成長,船耐用25年,借款8年,有些可展延,最壞狀況賣船

11.最壞狀況:營運對象違約倒閉
12.對抗不景氣,長約、長期伙伴、最好的船,正確投資,不要貪心,鎖定長約,穩定客戶,成本
13.120艘船,以目前人力考量,大約抓的數字
14.核心競爭力:船好,信譽好,客戶好。認真

自營船賠錢,油價低有幫助,會賣船不賠就好

歐元升貶對慧洋幾乎沒影響

壓艙水處理系統


簽長約的船很少賣,要租家同意


新船毛利50%,為何客戶讓你賺不自己訂船,租賃市場沒人知你成本多少,賺多少,談生意現在市場8仟元,我有這個有,又有那個,算你1萬元就好


船舶航運業分工,風險分散

買船,管理,營運,每家個不同段
大家比較利益不同
船東背貸款,管理賺辛苦錢,營運承擔市場上下風險

船保險保額,貸款*120 、帳面價值*110、市價,哪一個最高


公司成功因素:… …管理能力(看成本,管理人數跟船的比),運氣


費用很穩定,第三,第四季沒有加薪水,3-4月,第2季會有薪水費用


融資租賃也是承租方,屬金融性出租,租出去的船算期租


保險費1500萬美金左右

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慧洋-分析

F-慧洋2637長約經營無懼景氣波動(鄧安鎮)
http://getrich100.blogspot.tw/2015/08/f-2637.html

F-慧洋 分析心路歷程 by Alex
http://tkuewlch.pixnet.net/blog/post/44316415

營運似有落底跡象,持續追蹤全球景氣變化 @ 恩汎理財投資團隊 
http://symy04.pixnet.net/blog/post/191749671

2637慧洋長期價值分析
2637慧洋內在價值演算
http://chenchahui.pixnet.net/blog/post/182036493

2015年2月8日 星期日

F股、台企稅制差很大! 郭董批「稅制公平是屁」

F股、台企稅制差很大! 郭董批「稅制公平是屁」
2014/5/12 下午 01:51:30

台灣企業誰最強,富比士雜誌公布,全球2000大企業,鴻海排名139名,是台灣冠軍!不過鴻海董事長郭台銘8日槓上政府,怒嗆F股跟台灣企業稅制大落差,稅制正義都是屁!其實F股在台灣,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全免繳,以年賺1億元的公司試算,F股公司少貢獻國庫1700萬元!

郭董火力全開,拿出稅務槓政府,恐怕讓國庫「措哩等」!2013年企業繳稅,台積電以130億元居冠,鴻海位居第二,以興建捷運每公里要價42億元來看,鴻海的88億元等於捷運2公里,全長6.4公里信義線的1/3。

財氣、霸氣集結一身,領軍鴻海登上富比士全球2000大企業,排名第139名是台灣企業第一名,台積電、國泰金、富邦金只能緊追在後。鴻海董事長郭台銘:「今天你看看F股進來繳的稅,跟台灣公司差多少?稅制正義,正義個屁, 正義……。」讓郭董不吐不快的還有台灣稅制。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台灣企業繳17%營所稅,5%到10%未分配盈餘稅,F股公司全免繳,就連投資人買F股也有600萬元免稅額優惠。」會計師公會秘書長游智惠表示,F股因為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比如說在台灣有子公司的話,基本上它不會被課到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率到底差在哪?以公司每年賺1億元舉例,台灣企業得繳17%營所稅,總共1700萬元,F股公司直接省起來。怒批稅制不正義,業界大老一席話再度引起話題。

大陸資金對策/F股上市櫃 台居民陸納稅分析

大陸資金對策/F股上市櫃 台居民陸納稅分析

【經濟日報╱夏嵐(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 中國註冊會計師)】
2014.09.09 03:50 am

不管是回台F股上市上櫃,或是台灣已經上市櫃的企業,都因資訊透明且大陸稅務局取得財報容易,造成台籍員工、高管和股東三方面極高的稅務風險。

以境外開曼公司主體回台F股上市櫃,比起傳統台灣境內主體直接在台灣上市櫃,要更受歡迎的兩大主因,一是F股上市櫃企業不受台灣投審會投資大陸金額,不得超過淨值60%上限的規定;其次是回台上市櫃後,台灣籍股東從開曼公司取得的股利,因為屬於海外所得,在稅務規劃上較台灣境內所得空間較大。

問題是回台F股上市櫃的台商往往只規劃了台灣端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忘了大陸端的納稅義務也是關鍵,從最近江蘇、福建、廣東都在嚴查台商回台F股上市櫃後的個人所得稅或外籍個人全球所得稅,便可知「外籍個人所得稅」已是大陸稅務局下波查稅重點。

對大陸稅務局來說,台商回台F股上市櫃後,可以在大陸上網就取得所有境外財報資料,包含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薪資收入,甚至股東每年拿到多少股票股利也都一目了然,台商常有的錯誤觀念是─ 只有在大陸境內取得的收入,才有義務在大陸繳納外籍個人所得稅,海外取得的收入不屬於「來源於大陸」的收入,所以在大陸不須繳稅。

由於兩岸至今仍未簽定稅收協定,所以依大陸目前稅法規定,台灣居民在大陸生活或工作,只要每年離開大陸累積未超過90天,或是單次離開大陸未超過30天,那所取得的境外工資薪金,也必須在大陸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很多F股上市櫃公司的台灣籍高管,常除了在大陸境內支領部份薪資外,還會在開曼上市主體或台灣關聯企業再支領部份薪資或董事差旅費,這部份收入雖然是在境外支領,但一如上面所分析,這些雖然是在境外取得收入因為也被視為「來源於大陸境內的境外所得」,大陸稅務局一樣有權進行課稅。

對F股上市櫃公司的台灣股東來說,更糟的是大陸稅法規定,外籍個人只要進入大陸超過五年,其中每年都未一次離境30天或累計離境90天,那到了第六年,大陸稅務局就有權除了就薪資所得以外再針對其它收入進行全球課稅,就像F股上市櫃的台灣股東從開曼公司取得的股利分配,或是出售開曼股票的資本利得,都得課徵稅率20%的外籍個人全球所得稅

不只是F股上市櫃,就是在台灣的上市櫃公司或是在大陸上市的台商,也都因為資訊透明,稅務局取得報表容易,造成台籍員工、高管和股東三方面稅務風險,薪資收入只要被稅務局盯上,幾乎沒有空間規劃,但最嚴重的不是薪資課稅問題,而是外籍個人全球所得課稅,對那些入境大陸還未滿五年的人來說,必須在入境大陸滿五年前的某個年度一次性離開大陸連續30天以上,才能讓全球課稅的五年計算標準先行中斷。

至於過去因疏忽,導致未在滿五年之前就離開大陸30天的台灣居民來說,現階段要降低被課徵個人全球所得稅的風險,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是治標,就是每年都連續離開大陸30天以上,當年度就可免徵全球所得稅,但麻煩的是每年都必須連續離開30天,年年如此,否則當年度就會有全球所得稅問題;其次是治本,也就是只要當年度累積入境大陸不超過90天,隔年起就重新計算五年,五年內也不會有全球所得課稅問題。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4/09/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F股、TDR股利 適用最低稅負

F股、TDR股利 適用最低稅負

【經濟日報╱記者王淑以/台北報導】
2014.02.19 04:11 am

一般上市公司為了配合每年度終了後90天內繳交年報的規定,通常在2、3月便會召開董事會討論去年度的相關財務報表、預擬股利分派內容、股東會召開日期等事項。

投資人可上證交所網站查詢各上市公司陸續發布之重大訊息(網址: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51sb10_q1)。

投資人投資外國企業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F股)或台灣存託憑證(TDR)獲配的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均屬海外所得,根據財政部規定,F股及TDR的股利為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

財政部規定,外國企業給付投資人的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個人總機構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不直接課徵所得稅。

但個人取得的海外所得,屬於最低稅負制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課徵範圍,所得基本稅額每年每申報戶的免稅額為新台幣600萬元,且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者,得免予計入。

投資人需注意的是,外國企業第一上市、上櫃公司,企業在上市、櫃的股權轉換過程中由於營運主體轉換為海外控股公司(如開曼群島),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標的已有所改變,發行人當地稅務機關可能會認定股東已有處分股票的行為,而直接課徵資本利得稅或其他稅負。

以美國企業為例,依照美國稅法規定,如發行公司於海外重組控股公司,則稅法將視其原股東取得的股權比率,是否超過80%的控股權來認定。

如原股東取得80%以上的控股權,依美國稅法將視該公司仍為其永久課稅個體,其日後的股利分配時,非美國籍的境外股東將被扣繳30%的美國所得稅,相關訊息投資人可詳閱該公司股票除權息公告。 (系列四之三)

個人投資F股課稅 及 一張圖看懂如何申報海外所得

一張圖看懂如何申報海外所得

(一)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二)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
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三) 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
額)超過67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
惟尚須依下列步驟計算是否應繳納基本稅額:
1、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稅率20%
2、 應繳納的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繳納
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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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股: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


一、股利所得有境外所得670萬元免稅額(103年度)

1.海外所得100萬以上,需計入海外所得

2.基本稅額(有含海外所得),每年有670萬可扣除

二、不用繳納健保補充費

2代健保補充費,股利所得課徵2%補充保費


三、不受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影響(因無股東可扣抵稅額,故本來就沒此節稅效果)
兩稅合一股利扣抵率從100%扣抵降至50%(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 

四、第一上市後才買的,買賣價差(資本利得)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


(1)F股在101年12月31日前,在台第一上市
海外所得?
(2)F股在102年1月1日後,在台第一上市
依證所稅課稅方式

------- 財政部: 證所稅專區
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是否應課稅? 
答: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自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起,即為我國股票,屬於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

2014報稅、證所稅-MoneyDJ理財網
http://www.moneydj.com/tax/content.djhtm?a=04-05
取消原先八五○○點以上的課徵門檻,一般散戶均免徵證所稅;但原先民國一○四年起新增售股金額達十億元以上的「大戶條款」,則放寬改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一律繳交千分之一的證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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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股及TDR的股利為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

個人取得的海外所得,屬於最低稅負制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課徵範圍,所得基本稅額每年每申報戶的免稅額為新台幣670萬元,且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者,得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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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所得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45/8622399257315097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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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之課稅釋疑
1.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之股利課徵所得稅問題:(2)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第二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已在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興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櫃買中心同意登錄興櫃者。


(3)依此,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個人(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等股票之股利,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


2.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問題:
(1)第一、二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來臺掛牌後,營利事業或個人買賣該股票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及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

(2)惟營利事業買賣該股票,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及財政部95年8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500367140號令規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適用最低稅負制課稅規定)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對象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損益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3.外國公司股票來臺掛牌前,股東處分該外國公司股權而產生之資本利得課徵所得稅問題:(1)外國公司股票來臺掛牌前,股東處分該外國公司股權而產生之資本利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股東如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上開資本利得或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如為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則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

(2)另個人海外所得應自99年1月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4.回臺上市(櫃)企業在臺執行控股投資相關事項,是否認定為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而適用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問題:(2)如回臺上市(櫃)公司在臺設立所得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固定營業場所,以執行控股投資或處理回臺上市(櫃)相關事宜,則該回臺上市(櫃)公司認屬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未設立固定營業場所,而係指派代理人在臺執行控股投資相關事項,因執行控股投資相關事項為一營業行為,該代理人為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所稱營業代理人,各該情形均應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財政部賦稅署97/09/23台稅二發字第097040867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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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來臺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如何申報所得稅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0210 13:39:07)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去(99)年有一些海外企業來臺第一上市,她有投資買進幾檔該類型之股票,又聽說自99年度起必須申報海外所得,她投資買進的那些海外企業來臺第一上市股票如果有分配股利或者賣出時獲利有所得時,是否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或是一般綜合所得額?

該分局表示,來臺「第一上市公司」股票係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證交所)同意上市買賣之股票,因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所給付投資該股票投資人之股利,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屬海外所得,個人投資者在99年度取得該第一上市公司發放之股利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所得之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另外,個人投資者買賣該類第一上市公司股票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該上市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係停徵,無須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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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F股」股利該如何申報?

5月是報稅季,大家總是面臨到一個報稅問題,就是「F股」的股利應該如何申報?在講這個主題之前,我們先來認識「F股」是什麼?

在101年1月2日時,證交所宣布:為與國際接軌吸引更多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自101/1/2起開放外國資企業申請發行無面額或面額非10元之第一上市(IPO);而為了配合新制上路,目前已掛牌交易的第一上市公司,簡稱一律調整為以F開頭,像KY亞塑就改為F-亞塑,上櫃以及興櫃也比照辦理。

為提升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參考美國、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資本市場的制度,開放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股票得為無面額或面額不限新台幣10元。而有鑑於政策開放施行後,外國企業於來台上市將不限於設籍第三地之控股公司,即日起第一上市公司之證券簡稱首碼將統一以英文字元「F」(代表外國發行人)註記。之前已掛牌的第一上市公司,不管先前有沒有加KY,簡稱一律改為F開頭,如「KY亞塑」更改為「F-亞塑」,「AIRTAC」將更改為「F-亞德」、TPK則改為F-TPK。

另外,除了已掛牌的第一上市公司簡稱一律改「F-」開頭之外,即日起仍申請以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第一上市之公司,證券簡稱前二碼也為「F-」開頭;但申請股票無面額或面額非屬新台幣10元之第一上市公司,證券簡稱前二碼則為「F*」,以便於投資人日後辨識及區別第一上市公司類別。

好了,在瞭解完什麼是F股後,我們再來看看F股的股利收入對所得稅申報有何不同?首先要先區別出納稅義務人是公司組織,還是個人。


一、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範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要件,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F股係外國公司來台上市非國內企業,營利事業投資取得F股所獲配之股利,該項股利未符合上述之免稅案件,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二、若個人取有F股所獲配之股利,亦因F股係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所發行之股票,該項股利係個人之海外所得,非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惟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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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萬稅》參與除息節稅,高可扣抵稅率股出線
精實新聞 2013-05-03 09:20:45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又到了五月報稅的旺季,對股市投資人來說,今年除要思索證所稅規劃外,每年參與股利配發時,不免也要參考各家公司帳上可供扣抵稅率的多寡,作為是否參與除息以利節稅的參考。而根據各家上市櫃公司年報及法人整理,今年仍有14檔個股股東可扣抵稅率高於25%,對多數納稅投資者來說,應有一定的節稅成效,或許可做為今年稅務規劃的考量。

自兩稅合一實施以來,上市櫃公司已繳的所得稅,可用為股東參與除權息時的扣抵金額,而雖因民國99年起營所稅降至17%,上市櫃公司在實質有效稅率降低下,可扣抵稅率也變少,但不少公司因帳上可扣抵稅額絕對值仍高,近年可扣抵稅率仍維持一定高水準。而對參與除權息的股東來說,只要可扣抵稅率高於個人綜所稅的適用稅率,就有機會拿到股利退稅,達到節稅效果。

根據各家公司去年年報估計與法人整理,今年上市櫃公司可扣抵稅率僅有一家加百裕(3323),股東可扣抵稅率高於40%,達42.19%,也就是以目前最高適用稅率40%來看,所有參與該公司除息的股東,應該都能達到節稅效果。而加百裕董事會也通過今年每股將配發1元現金股利,對照目前月均價,現金殖利率約5.3%。

去年年報預估今年參與除息的股東可扣抵稅率高於三成的,還有根基(2546)33.26%、詮欣(6205)36.06%、擎邦(6122)31.22%、曜亞(4138)30.57%、瀧澤科(6609)32.87%等五檔,今年五檔個股以曜亞每股預計配息4.25元居冠,詮欣現金股利也有1.2元,根基、擎邦及瀧澤科每股配發現金股利則都為1元。

特別提醒投資人的是,在二代健保上路後,今年參與股利配發的投資者,將徵收健保的補充保費,其中單筆現金股利超過5千元者,將被課徵2%的補充保費,且將採就源課徵,亦即達該金額者發放時就會預先扣除該納金額。因這屬今年參與除權息時新增的成本,如果有意以此作為節稅管道者,仍須納入考量。

另外,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的F公司,雖不納入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課徵範圍,不過,因該等公司所得稅繳交地也非國內,因而也沒有所謂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對參與除權息的股東來說,自然沒有節稅效果。

而每年自股東常會通過後,6-9月就是上市櫃公司除權息的旺季,但投資人參與除權息前,除了評估現金殖利率、可扣抵稅額外,最重要的還是得參考產業前景,免得賺了股息及退稅,卻還補不足賠掉的價差,恐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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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大減稅!最低稅負制免稅額明年(103年)上670萬元調至
2013年11月5日 17:45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配合物價上漲,累計漲幅超過10%,針對富人課稅所設計的最低稅負制課徵門檻明(2014)年起,將從現行的600萬元,調升至670萬元,繳稅戶也將從原先的4000多戶大幅縮減至1000餘戶。

有感於貧富差距日益擴大,針對高收入族群免稅收入所得額外課徵的最低稅負制因應而生,並自2006年起實施上路以來,迄今最低稅負制為國庫進帳約200億元的稅收。

「最低稅負制課稅門檻的調整,不能說是富人減稅」,財政部強調,最低稅負制實施上路以來,累計物價漲幅已經超過10%,符合最低課稅門檻調整的條件,明年起最低稅負制課徵門檻將調整至670萬元。

同時,最低稅負提供全戶保險給付3000萬元的扣除額,也將一併調高為3,330萬元。未達3,330萬元的保險給付,將可免課徵最低稅負。


2015年2月1日 星期日

「高獲利低股利」股票,這樣投資才賺錢!

2637是F股
買船資本支出也很大
自由現金流常是負的
股利須併入個人海外所得
並不受本國法令為了鼓勵分配盈餘給股東而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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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ontent-80494-107995?page=1

「高獲利低股利」股票,這樣投資才賺錢!
撰文 / 理財贏家俱樂部


2014/05/20

如果公司有獲利卻不配發股息,理論上公司每股淨值將會提高,股價則也會同步上漲。特別是在台灣的稅制下,股東出售股票所得的資本利得(Capital Gain)毋須課稅,這讓小股東如果選擇不配股息而從出售股票賺價差,在租稅上來看更為有利。

2011年4月18日,註冊於英屬開曼群島,以海外公司名義在台灣上市的TPK Holdings(以下簡稱「宸鴻」)董事會決議配發股票股利每股0.5元。由於宸鴻上一年度每股盈餘高達23.83元,卻僅配發0.5元的股利,不僅讓 宸鴻投資人直呼公司過於小氣,甚至引發立法委員質詢金管會官員,認為宸鴻有逃漏稅之嫌。

宸鴻的「低股利」政策

對於低配股政策,宸鴻財務長劉詩亮表示,宸鴻所從事的觸控面板生產,是一個高速成長與資本密集的產業,所以公司必需不斷地投資新產能來拉大和競爭對手的距離,這也使得公司過去這幾年來的現金流一直是負的。換言之,宸鴻賺到的錢必須再投入資本支出,因此無法發放股利給股東。其次,宸鴻是一間控股公司,主要獲利是來自認列旗下子公司收益,本身並無現金收入,如果要發放股利,必須從其他事業體匯回資金。而由於宸鴻主要事業體在中國大陸,以中國而言,資金匯出會被扣17%∼20%的稅金,為了發股利反而讓政府額外課稅對股東並不利 ①。

對於宸鴻的說法,不少法人表示贊同,並指出不少國際大公司, 如蘋果電腦、Google和巴菲特的控股公司—波克夏.哈薩威等,都是以不配發股利聞名。特別是當公司在高速成長時,與其將現金支付給股東,還不如保留在 公司來幫投資人賺取更高的報酬。這樣的說法或許很切合一些長期或是有租稅考量投資人的預期,但相對許多小股東而言,買進股票的目的就是要獲利,與其等待公 司未來不可知的高成長,還不如早點落袋為安,才是真正的「鼓勵」。

由於宸鴻是一家外商上市公司,並不受本國法令為了鼓勵分配盈餘給股東而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範,同時也是台灣第一家高獲 利卻低配股利的公司,這樣的「低股利」政策自然引發了一個有趣的討論,「當公司有獲利時,究竟是發放股利讓所有股東共享公司榮耀好?還是應該把資金再投入 換取公司未來更高成長性?」


不同股利政策的良窳

一家高成長公司如果選擇不將賺取的利潤發放股東,而採取再投資的策略,理論上可以幫公司帶來以下好處:


(1)如果公司成長策略正確,可以在減少公司經營風險下,在未來創造更高的報酬,為股東追求長期股東利益。

(2)上市櫃公司配發股利,市場價格會同步扣除權值(除權息),股東等於沒有實質獲利,而且配發的股息會被併入個人利息所得中課稅,對股東而言,參與上市櫃公司除權息不全然有利②。相反地,如果公司有獲利卻不配發股息,理論上公司每股淨值將會提高,股價則也會同步上漲。特別是在台灣的稅制下,股東出售股票所得的資本利得(Capital Gain)毋須課稅,這讓小股東如果選擇不配股息而從出售股票賺價差,在租稅上來看更為有利。更何況公司配息等於強迫股東接受獲利點,如果公司選擇不派息,讓股票因為淨值增加自然走高,股東可以自己決定出售股票時機點,反而對股東較有利。

(3)對公司而言,採取長期不配息政策,可以吸引高個人稅率且偏好長期持有的投資人,有助於股權穩定。

(4)如果發放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會讓公司股本擴大,如果未來盈餘成長無法趕上股本的擴大規模,反而會讓每股盈餘(EPS)下降,進而造成股價下跌。

但是反過來說,如果一家公司選擇不發放股利(或低股利政策)時,對股東有何不利影響呢?

首先,對小股東而言,由於和大股東及公司經營者之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的關係,如果公司再投資效益並不如預期,小股東可能是最後才知道的一方,進而可能落得什麼都沒有。若能夠定期收取股利,至少可以將部分獲利落袋為安。這也是傳統「二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的思維③。

其 次,由於現行公司會計制度和複雜的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型態,小股東不見得能充分了解公司盈餘的品質,例如某項盈餘究竟是如何認列的?公司帳面上的盈餘到底是 真的有現金進來,抑或只是紙上富貴?因此,藉由公司發放現金股利(高比率現金股利),也等同是股東做為檢視公司財務能力的指標④。

最後,公司定期發放股利一方面可以吸引追求固定現金流的法人投資人,如退休基金的興趣,另一方面也有助於一些需要固定現金流的散戶投資人的投入⑤。

究竟一家公司在每年稅後盈餘中,扣除法定提撥及公司預定提撥計畫外,應該拿出多少錢發給股東?在學理上有幾種建議模式:

剩餘股利政策:這 是指公司在決定股利數字時,應先將公司未來發展資金需求列為優先考量,待所有預定資本都提列完成後,再將所餘資金作為股利發放股東。這樣模式多出現在高速 成長性公司,這或許最利於公司長期發展,但對小股東而言,卻可能是收到股利最低但承受風險最高的模式。而公司保留太多現金也容易讓公司經理人提出過多而不 當的計畫。

固定股利政策:這是指公司不管盈餘數字,每年都固定發放一定金額股利。

這種模式常存於營收穩定或財務良好的公司。最大的好處是讓投資人清楚知道公司股利政策,容易吸納中長期投資者。

穩定股利率政策:這是指公司股利是由每年稅後盈餘固定分配率決定(如稅後盈餘的80%),這對一般投資人而言,同樣可以清楚推算公司的年度股利。

固定股利加分紅制:這是指公司股利政策日常採取固定股利政策,如果遇上年度營收獲利超過預期,再以額外分紅股利方式回饋股東。

以 上四種股利政策何者為佳?其實並沒有定論,要端看公司董事會對於公司自身財務狀況、公司未來發展所需資金和潛在投資機會而定。只是目前台灣許多公司也多以上述理由為藉口,多數仍未有明確的股利政策,在同樣的獲利數字下,年年股利數字不同,甚至利用股利的宣布來創造炒作自家股票的題材,實在不好。建議公司董 事會應認真思考公司短中長期發展方向,建立明確的股利的政策,並於公司財報或是公司網頁上公告,讓投資人有所依循,也減少不必要的投機預期心理。


注釋
① 宸鴻控股公司設立在開曼群島,要發放股利,得由中國匯到開曼的控股公司,一旦資金匯往海外都必須被中國政府課徵17%∼20%的高稅率。此外,宸鴻發的股利須併入個人海外所得,達600萬元以上就必須課稅。

② 台灣由於採取二稅合一制(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不重覆課稅),因此個人取得股利收入中,發給公司已支付企業所得稅部分可以作為個人所得稅的 抵稅額。參與公司除權息在稅負上是否有利,要端看企業的可扣抵稅率與個人適合綜合所得稅率何者為高而定。

③ Gordon(1963)提出「一鳥在手理論」(bird-in-the-hand theory)認為經由保留盈餘再投資而來的資本利得的不確定性比立即收到現金股利還高,因此投資人會比較偏好提高股利發放。
④ 依據訊號理論,管理階層所選擇的資本結構可能透露公司未來前景的資訊,因此增加股利發放傳達著看好公司未來前景。
⑤ Miller和Modigliani(1961)提出股利的「顧客效果假說」,認為不同類型股東對不同股利政策各有其偏好。(本文選自個案13,陳若雲 整理)


作者︰
李華驎(Russell H. Lee)
1971年生,畢業於政治大學財稅學系。
由公司業務員起家,進而陸續擔任傳統產業公司和投資公司總經理,具有豐富的企業經營和投資實務經驗。作者並以Rus為名長期經營「RusRule」部落格,針對總體經濟分析、政府財政及公司治理議題發表看法,為網路知名作家。

鄭佳綾
政 治大學會計學系學士、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會計學系碩士、澳洲國立科廷大學會計學博士,目前為輔仁大學會計學系助理教授。致力於管理策略與公司治理教學個案 的撰寫,並以互動啟發的個案教學,結合學理與實務。研究領域為管理會計、公司治理與道德決策、企業社會責任。學術論文曾發表於《中山管理評論》、 ManagementDecision、Asian Business & Management、International Journal ofDevelopment Issues等期刊。

出版:先覺出版 (2014年2月)

書名: 公司的品格:22個案例,了解公司治理和上市櫃公司的財務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