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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洋昨天股臨會通過,將股利分配辦法從股利總額不得低於「分配盈餘」總額10%,修改為「合併淨利」的10%。藍俊昇回應小股東詢問時表示,因為過去幾年海運市場不好,銀行放貸保守,因此公司獲利不能高比例用來發放股利,但是至少會發放5成以上。慧洋去年EPS為2.69元,今年計畫配發1元現金股息與0.5元股票股利。
藍俊昇指出,待全部節能新船舶到位後,再淘汰一些舊船,並開玩笑地說「屆時小股東分到股利,不要覺得繳太多所得稅」。
原eps2.96元原是猜配息1.5元~1.8元
實際eps2.69元,股息可能1元現金與0.5元股票
持有已來今年配最少,又開始部份發股票股利,多保留現金買船用
去年辦了增資,今年辦了聯貸支應海外無擔保公司債買回,及充實營運資金
我猜未來還會再辦增資
獲利至少會發放5成以上股利,當然覺得少
希望有繳太多所得稅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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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結稅前淨利15.38億元年減約33%,每股稅前盈餘(EPS)為2.96元。
會計師查核後eps為2.69元
公告105年自結稅前損益與會計師查核數差異達10%且金額逾5仟萬元之主要原因:
本公司105年自結稅前損益與會計師查核數差異達10%且金額逾5仟萬元,差異原因主要係轉投資公司投資房地產,因房市不利及都更計畫尚未明確,而提列減損損失,使本公司投資損失相對增加所致
慧洋的股利不是不用繳稅嗎?
回覆刪除原則上是
回覆刪除KY股所配發之股利,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個人雖不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
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4306
所得稅報稅季又到了!在整理股票所配發之股利準備申報時,國稅局提醒,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如屬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如為個人則要注意是否達到最低稅負的課稅門檻。
南區國稅局表示,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05年6月27日起配合證券簡稱位元擴充,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註冊地,如「F*中租」變更為「中租-KY」。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目前掛牌的外國公司幾乎都註冊於此地。投資KY股所分配之股利在所得稅申報上有何不同?該局分別就投資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加以說明。
首先,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範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要件,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如投資KY股,因KY股係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企業,其所發放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其次,個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營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至於個人取得KY股所獲配之股利,該項股利係個人之海外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雖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有無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以105年度為例,如每戶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若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屬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外營利事業,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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